問題詳情

24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人民權益之行政處分時,下列何者應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
(A)處分機關認為,縱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亦不會改變處分結果
(B)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處置
(C)限制權益之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
(D)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5126
統計:A(3764),B(2548),C(351),D(165),E(0)

用户評論

珍珍】評論

這題來亂的

最愛小凱<3】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97 條(未知大一專法)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行政程序法 第 103 條(大情受執事輕先逃 /大禽獸只是親鮮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三、受法定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