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 Long Lee】評論
憲法第 37 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名 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第 2 條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