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謝孟臻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3 條之2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前項備查作業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用戶】上榜一姐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 )第 五 條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 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 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 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藝 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 師,其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者,亦 同。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用戶】希希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 )第 五 條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 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 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 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藝 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 師,其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者,亦 同。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用戶】希希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 )第 五 條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 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 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 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藝 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 師,其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者,亦 同。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