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孟臻】評論
第 3 條之2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前項備查作業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Kuo Ling】評論
現在常常有些代理老師都有當導師這樣當然至少要續聘他兩次才能把一個班從七年級帶到九年級嚕!
【上榜一姐】評論
法規名稱: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 )第 五 條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 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 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 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藝 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 師,其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者,亦 同。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希希】評論
法規名稱: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 )第 五 條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 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 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 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藝 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 師,其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者,亦 同。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