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正榮】評論
第 862 條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幸福】評論
第862條之1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小李子】評論
第877條(營造建築物之併付拍賣權) ...
【Ya-ping Siao】評論
44. 契約無特別約定時,下列何者為抵押權擔保範圍?(A)原債權(B)遲延利息(&利息)(C)違約金(D)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阿宏】評論
第 861 條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