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小修】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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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邑寧】評論
民法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Vicky】評論
下列關於民法請求權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A)請求權,因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125。(B)離婚之夫妻間贍養費,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 3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26:5年。(C)物理治療師之診費及其墊款請求權,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27:2年。(D)民間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請求權,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27:2年。 108司法五等 - 法學大意#78538答案:A----------§125:15年-----------第 125 條(一般消滅時效期間)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依民法之規定,一般的請求權至遲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A) 2 年(B) 5 年(C) 15 年(D) 20 ...
【張懷安】評論
(A)二年《民法》第127條(二年之短時效期間):「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B)五年《民法》第126條(五年之短時效期間):「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C)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