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下列關於刑事訴訟中迴避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與被告曾訂有婚約者,應自行迴避
(B)法官被聲請迴避者,應停止訴訟程序
(C)聲請法官迴避,由上級法院裁定之
(D)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提出意見書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689
統計:A(195),B(36),C(28),D(294),E(0)

用户評論

【用戶】kai~106司特上榜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考選部 答案是 D(B)法官被聲請迴避者,應停止訴訟程序 刑訴22推事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B選項少黃色那一段,題目沒提到被聲請迴避理由。

【用戶】ab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

【用戶】Sophia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覺得這題出的怪怪的刑訴22條應該是指原則上法官被聲請迴避者,應即停止例外因急速處分或以第18條第2款為理由而不停止故b也對但選擇題要選相對正確D是最沒有爭議的

【用戶】Vit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我大意了.選了A  曾訂有婚約!!!!要現正定有婚約才要迴避.前未婚妻是沒差的.又不是前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