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下列訴訟行為,何者不會使得案件繫屬於法院而產生訴訟關係?
(A)犯罪之被害人提起自訴
(B)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
(C)告訴乃論之罪的被害人提出告訴
(D)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0356
統計:A(22),B(69),C(373),D(94),E(0)

用户評論

【用戶】角胡麻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訴訟繫屬之發生原因]訴訟關係(訴訟繫屬)之發生原因:提出、送交。1.提出(§264、§320)→即起訴(第一審法院繫屬之原因)(包括 公訴與自訴)。2.送交(§363、§385)→即上訴(上訴審法院繫屬之原因)(包括 第二審與第三審)。一旦案件繫屬於法院,則法院與當事人則發生訴訟關係,均受其拘束(訴訟拘束),法院有義務必須以終局判決之方式,終結該訴訟關係;而當事人則必須服膺法院之裁判,而不得另訴請求。則法院有義務將該程序發展至終局裁判之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