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角胡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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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訴訟繫屬之發生原因]訴訟關係(訴訟繫屬)之發生原因:提出、送交。1.提出(§264、§320)→即起訴(第一審法院繫屬之原因)(包括 公訴與自訴)。2.送交(§363、§385)→即上訴(上訴審法院繫屬之原因)(包括 第二審與第三審)。一旦案件繫屬於法院,則法院與當事人則發生訴訟關係,均受其拘束(訴訟拘束),法院有義務必須以終局判決之方式,終結該訴訟關係;而當事人則必須服膺法院之裁判,而不得另訴請求。則法院有義務將該程序發展至終局裁判之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