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關於刑事程序中文書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檢察長為之
(B)送達在監獄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C)被告僅所在不明者,即得為公示送達
(D)送達文書應由司法機關或執達員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5484
統計:A(7),B(638),C(31),D(6),E(0)

用户評論

【用戶】Air201216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為之。(c)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ㄧ、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式送達者。(d)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62條 (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之準用)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訴訟程序 第二節送達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