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對行政處分之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必須被司法機關判定為具有違法性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B)不當之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C)行政處分必須被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判定為具有違法性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D)行政處分之違法性,應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70455
統計:A(97),B(1239),C(227),D(28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黃勇智】評論

A.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因...(人民覺得違法,就可以了)B.行政訴訟只針對違法,毋論不當。不當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C.理由同A.D.行政訴訟法第133條-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於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者,亦同

全職考生】評論

訴願係在行政部門內的救濟機會,行政訴訟則是進入司法部門(法院)的司法救濟途徑。舊訴願法採訴願、再訴願兩階段制;舊行政訴訟法則只有一級一審(行政法院)。新訴願法採訴願單階段制,廢除再訴願制度;新行政訴訟法則改採二級二審制(改設高等行政法院以及最高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不服行政決定仍提供三次救濟機會,其後兩次的救濟途徑,改為由法院為之,對於人民的權益的保障有實質的提升。 訴願係就人民不服行政決定,提供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省察的機會,故訴願得就「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機關則得審查行政行為之合法性及合理性。相對之下,行政訴訟則是法院對於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之司法審查,故撤銷訴訟僅能對「違法」之...

吳了凡】評論

我也一直錯.....提醒自己(考出來再錯就剁手指了)行政訴訟主要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