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k620113】評論
戶#17第二項
【Juju】評論
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104年1月6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1月21日第17條(遷入登記)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