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 Lu】評論
第 1080 條 (收養之終止(一)-合意終止)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三、夫妻離婚。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盧妍蓁】評論
甲已婚,育有一子丙已成年,甲 40 歲時與 60 歲之乙合意成立收養契約,下列關於該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已結婚,故收養契約應經甲之配偶同意 (B)甲已成年,故收養契約僅以書面為之,無須法院認可 (C)甲已成年,與乙合意終止契約時,無須再經法院之認可 (D)丙已成年,故須經其同意方為甲乙所訂之收養契約效力所及104 年 - 關務、身心三等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0688答案:B(A)民1076: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B)民1079: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C)民1080: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D)...
【derek801204】評論
有關收養關係之合意終止:(A)夫妻共同收養者,其合意終止收養,原則上應共同為之 (B)成年養子女合意終止收養時,毋須聲請法院認可 (C)夫妻之一方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D)未成年養子女合意終止收養時,應聲請法院認可
【好期待(107身特已上榜)】評論
夫妻共同收養,各自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