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卜揪】評論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閎】評論
2F 有投票權的不一定都會去投下票啊
【岩田光夫】評論
修憲、修土之難度是最高的,所以最終條件為"選舉人總數過半同意"相較之下總統罷免案為第二難,最終條件為"過半投票+過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