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有關憲法修改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先由立法委員提出憲法修正案
(B)修正案須公告半年
(C)再經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D)有效同意票數超過實際出席參與投票之選舉人半數即通過
(E)應經大法官審議並由總統明令公布

參考答案

答案:A,B,C
難度:適中0.494759
統計:A(428),B(426),C(424),D(172),E(35)

用户評論

阿卜揪】評論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評論

2F 有投票權的不一定都會去投下票啊

岩田光夫】評論

修憲、修土之難度是最高的,所以最終條件為"選舉人總數過半同意"相較之下總統罷免案為第二難,最終條件為"過半投票+過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