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風。飛翔】評論
刑法第241條第二項之加重略誘罪,與同法第298條第二項之略誘婦女罪,其被害客體不同,前者其被誘人須未滿二十歲之女子,且以有行使監督權之家庭及其他人之存在,而誘使脫離為必要,後者兼指已滿二十歲或已婚之婦女或無行使監督權家庭之婦女而言,故如意圖營利略誘未滿二十歲之女子脫離家庭,即成立刑法第241條第二項之罪,無同時論以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之罪之餘地。(69年台上字第4972號)
【@@】評論
其實298條就是:1.婦女2.結婚或已婚都可以3.未受家庭監督題目那個20歲是混淆用的,未滿20歲是略誘罪(241)或和誘罪(240)的要件
【王鈞】評論
結婚或已婚哪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