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298條略誘婦女罪之客體?
(A)已滿20歲之婦女
(B)未滿20歲,但已結婚之婦女
(C)未滿20歲亦未婚,且無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保護之女子
(D)未滿20歲亦未婚,且有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保護之女子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91089
統計:A(35),B(12),C(76),D(79),E(0)
用户評論
【用戶】起風。飛翔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241條第二項之加重略誘罪,與同法第298條第二項之略誘婦女罪,其被害客體不同,前者其被誘人須未滿二十歲之女子,且以有行使監督權之家庭及其他人之存在,而誘使脫離為必要,後者兼指已滿二十歲或已婚之婦女或無行使監督權家庭之婦女而言,故如意圖營利略誘未滿二十歲之女子脫離家庭,即成立刑法第241條第二項之罪,無同時論以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之罪之餘地。(69年台上字第4972號)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其實298條就是:1.婦女2.結婚或已婚都可以3.未受家庭監督題目那個20歲是混淆用的,未滿20歲是略誘罪(241)或和誘罪(240)的要件
【用戶】王鈞
【年級】
【評論內容】結婚或已婚哪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