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所應具有之義務,不包括下列何者?
(A)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B)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C)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D)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68799
統計:A(172),B(67),C(9346),D(62),E(0)

用户評論

想吃營養午餐】評論

是有多想強調教師可以不必參加教師組織!!

Peggy Tai】評論

2、3樓的是義務,4F的是權利,題目要選擇的是教師所應有之義務,請不要搞混喔...

yoting1027】評論

ABD:教師的義務     C:教師的權益

108】評論

教師法第 四 章 權利義務第 16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九、其他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