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仁豪】評論
社違22查禁物不問所有人
【一定成功】評論
第22條(沒入物) 左列之物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第23條(沒入之宣告) 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 一、免除其他處罰者。 二、行為人逃逸者。 三、查禁物。
【介肥】評論
查禁物是不問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