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憲法對於「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此事之權限如何劃分?
(A)由縣立法並執行
(B)專屬中央立法並執行
(C)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D)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5606
統計:A(67),B(229),C(839),D(2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中央立法事項、中央與地方的職責、中央立法執行 或 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

用户評論

余沛璇】評論

第 108 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一 省縣自治通則。二 行政區劃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四 教育制度。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七 公用事業。八 合作事業。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一○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一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一二 土地法。一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一四 公用徵收。一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一六 移民及墾殖。一七 警察制度。一八 公共衛生。一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二○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Wendy Chiu】評論

憲法對於「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此事之權限: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