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凱徐】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0 條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三 縣公營事業。四 縣合作事業。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六 縣財政及縣稅。七 縣債。八 縣銀行。九 縣警衛之實施。一○ 縣慈善及公益事業。一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石雅婷】評論
補充:依第108條,公用徵收為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simonlinhhh】評論
我國依憲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縣立法並執行之事項?(A)縣債(B)縣銀行(C)縣警衛之實施(D)公用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