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允許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案件之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係本於下列何項人民權利之保障,而此項權利被稱為第一次權利保護請求權?
(A)平等權
(B)訴訟權
(C)人身自由權
(D)行動自由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2832
統計:A(148),B(3972),C(138),D(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第 436 號、特別權力關係的審判、訴訟的救濟制度

用户評論

Tracy Liu】評論

釋字436: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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