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dy Chiu】評論
縣市議員:有兼業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官吏
【繆珺贑】評論
地制法50條 53條
【Police cat】評論
不是完全、不受限制..... 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 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
【TP.C.K.】評論
兼業是限制 不是不得兼業地方制度法53條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