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大法官對言論自由有關誹謗罪之究責說明,何者不正確?
(A)行為人須證明真實,始能不罰
(B)檢察官須負舉證責任
(C)自訴人須負舉證責任
(D)法院須負發現真實之義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04466
統計:A(1412),B(411),C(318),D(36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誹謗罪、大法官釋字 509 : 言論自由、釋字509號---言論自由V.S.刑法誹謗罪

用户評論

Chia Hui Huan】評論

刑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釋字:509解釋要旨:毀謗罪控方應負行為人毀損名譽舉證責人,行為人依其證據確信言論真實者不罰 個人淺見:(A)行為人須證明真實,始能不罰->只要確信自己的證據是真實(B)檢察官須負舉證責任(控方)(C)自訴人須負舉證責任(控方)(D)法院須負發現真實之義務(直接採證原則)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有相當理由認為真實就可以,不用一定要到達確信程度,此時不得以誹謗罪論其罪。

卓萱】評論

不用舉證 只要具相當理由認為其真實即可

ㄚ柏】評論

也可以用「真實惡意原則」來聯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