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Hui Huan】評論
刑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釋字:509解釋要旨:毀謗罪控方應負行為人毀損名譽舉證責人,行為人依其證據確信言論真實者不罰 個人淺見:(A)行為人須證明真實,始能不罰->只要確信自己的證據是真實(B)檢察官須負舉證責任(控方)(C)自訴人須負舉證責任(控方)(D)法院須負發現真實之義務(直接採證原則)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有相當理由認為真實就可以,不用一定要到達確信程度,此時不得以誹謗罪論其罪。
【卓萱】評論
不用舉證 只要具相當理由認為其真實即可
【ㄚ柏】評論
也可以用「真實惡意原則」來聯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