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峰群】評論
第 50 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第 73 條 立法院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435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