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is Kuo】評論
第 2 條(總統、副總統)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第 37 條(總統公布法令權)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第 104 條(審計長之任命)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Aimee Kung】評論
總統所為下列行為,不須行政院長之副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