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k Fu】評論
總統副總統罷免法第31條 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者,不予發還。
【Aimee Kung】評論
原本題目:32.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該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十日內發還。下列何者為保證金髮還之條件?(A)得票數至少應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B)得票數至少應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C)得票數至少應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三(D)得票數至少應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修改成為32.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該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十日內發還。下列何者為保證金發還之條件?(A)得票數至少應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B)得票數至少應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C)得票數至少應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三(D)得票數至少應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
【不儲值也很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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