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關於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七二號解釋認為:
(A)無力繳納保費者,仍應給予健保給付
(B)收取保費,不得加徵滯納金
(C)強制繳納保費,有牴觸憲法之嫌
(D)已參加勞、農保之人,得免參加全民健保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49515
統計:A(2705),B(281),C(147),D(96),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全民健康保險會之組成及辦理事項

用户評論

Wendy Chiu】評論

1.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以符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人民之旨趣。2.已依法參加公、勞、農保之人員亦須強制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係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難謂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Amy Chien】評論

釋字第 472 號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所明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即為實現上開憲法規定而制定。該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有關強制納保、繳納保費,係基於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之考量,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意旨;同法第三十條有關加徵滯納金之規定,則係促使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履行其繳納保費義務之必要手段。全民健康保險法上開條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惟對於無...

尤加利】評論

好像不怎麼能換句話說欸,感覺不是這個意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