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ith Ho】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III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canislupus_wo】評論
因為憲法沒有「明文」規定期間限制,就算是立法院休會,還是可以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要自行集會追認喔!
【Ceeport】評論
總統有權發佈緊急命令,無期間的限制。但依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第3項規定,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應於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若該緊急命令係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立法院應於3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7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