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形式意義:形式意義係指具有憲法之成文法典,經過制憲機關,依照一定程序通過後公布之法典而言。依其性質,其制定與修改與普通法律不同,而其效力亦較普通法律優越。茲分析其特性為:1.形式意義的憲法,不一定與實質意義的憲法有相同的內容:蓋依實質意義只要在內容上具有憲法實質,雖無形式法典之具備,亦不得否定其憲法之存在、如英國。2.憲法之制定與修改異於普通法律。即憲法之制定,修改的機關或手續與普通法律有別,以建立並維持其優越的權威(憲一七四)。3.憲法之效力高於普通法律:憲法係國家之最高法規,原則上優越於一般法律與命令,一般法令與之牴觸者無效(憲一七一、一七二)。
【廖南投】評論
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