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裁判字號:83年台上字第787號案由摘要:執行異議裁判日期:民國 83 年 04 月 08 日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036、1117、1176 頁最高法院八十一年至八十三年民事判例要旨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16 期 883-889 頁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963、1034、1089 頁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48、388、450 條 ( 79.08.20 ) 要旨:訴之客觀預備合併,法院如認先位之訴為無理由,而預備之訴為有理由時,就預備之訴固應為原告勝訴之判決,惟對於先位之訴,仍須於判決主文記載駁回該部分之訴之意旨。原告對於駁回其先位之訴之判決提起上訴,其效力應及於預備之訴,即...
【印地安納瓊斯】評論
預備合併預備合併係指原告預慮法院就其先位請求為不利之判決,而提出備位聲明(又稱後位聲明),以法院認為先位聲明無理由為停止條件,審理判決備位聲明。例如先位聲明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預慮若法院認為買賣契約根本不成立、生效,備位聲明請求返還價金之不當得利。此時法院受當事人訴之聲明排列順序之拘束,若認先位聲明無理由則須審理判決後位聲明,若認先位聲明有理由則毋須審理判決後位聲明。二請求須否併存?學說通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先位請求及備位請求須為不得併存之二請求,方得以預備合併之型態提起。惟學者邱聯恭則認為,預備合併係僅原告以數訴訟上請求為先後順序之排列,法院即受其拘束之審理方式,為原告程序選擇權之內容,故不...
【RenRon Yang】評論
★★預備的合併(預備之訴)★★: 原告對於同一被告,預料其所提起之訴訟,有受敗訴判決之虞,於起訴時合併提起或於訴訟中追加提起不能並存之訴訟。備於先訴敗訴判決或後受變更為敗訴判決時,期望能就後訴獲得勝訴判決。 ▲法院依原告起訴之順序審理 ▲先訴有理,後訴無庸審判_(民§99 I)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理論上不得聲請補充判決(不得分別辯論、不得為一部終局判決)惟最高法院44年28認得聲請補充判決,以資救濟 先訴無理駁回,續就後訴審判_(民§99 II)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先訴及後訴均無理,併予駁回 ▲複數之聲明,複數之訴訟標的 ex.聲明_先訴「請求准許...
【Majie Chen】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 (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Ⅱ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A)一審應為原告備位勝訴之判決,無庸駁回先位之訴 → 先位之訴無理由必須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37條 (上訴權)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B)原告、被告就一審判決均有上訴利益 → 原告可就先位之訴無理由表示不服而上訴→ 被告可就備位之訴有理由表示不服而上訴民事訴訟法 第248條 (客觀訴之合併)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452條 (廢棄原判決-將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