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補償金確定後,補償金請求權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該時效期間如何起算?
(A)自郵件交寄日起算
(B)自申請補償之日起算
(C)自郵件請求補償原因發生之日起算
(D)自受領補償人收到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補償通知之日起算。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4791
統計:A(54),B(36),C(13),D(876),E(0)

用户評論

【用戶】再接再厲繼續努力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三十三條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