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歐娜】評論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關鍵字=繳處(翹楚)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關鍵字=徵裁(徵才)
【莉~】評論
(A) 追徵 (行政罰法§23 - 沒入物價額or減損差額之追徵)行政罰法 - 第 23 條Ⅰ: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Ⅱ: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Ⅲ:前項追徵,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B) 追繳 (行政罰法§20 - 不當得利之追繳)行政罰法 -第 20 條Ⅰ: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