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蔡小蔡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任用法第32條(非依本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