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於多久內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A)徵收補償費發放之日起1 年內
(B)徵收補償費發放完竣之日起1 年內
(C)徵收公告之日起1 年內
(D)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1 年內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6974
統計:A(9),B(17),C(221),D(31),E(0)

用户評論

王貞節】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Ⅱ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Ⅲ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