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ro】評論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第3條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第27條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且幼兒園應予協助。前項任職後每二年之訓練時數,得併入第一項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