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 Wang】評論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黃曉芙】評論
有修正了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
【陳大明】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103 年 04 月 10 日)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