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評論
D選項有爭議吧!?§III明文對國家或人民造成難以恢復之重大損害,才應為緊急之臨時處置,而非均有為吧?
【LC LYe】評論
D項並無爭議。題意清楚問到管轄權競合的解決發生時的處理方式,所以條文第二項就明白告知了!
【@@】評論
第13條(積極競合):1.受理再先2.各該協議定之3.共同上級指定4.各該上級協議第14條(消極競合): 1.共同上級指定 2.各該上級協議(得指定共同上級,沒有共同上級,向各該上級之一為之 10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