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中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下列何者不屬之?
(A)行政指導相關文書
(B) 施政計畫及業務統計
(C) 條約、法律、法規命令
(D) 取締違法業者之調查資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21429
統計:A(2),B(0),C(3),D(23),E(0)

用户評論

【用戶】Jasper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用戶】【堅持一定考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7條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之範圍)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