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行政訴訟法有關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一律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B)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C)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 2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D)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情形者,得以抗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1),B(8),C(3),D(0),E(0)

用户評論

【用戶】哥割戈擱胳疙歌 (被阿偷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收受罰單後15日內"陳訴意見"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起訴"換言之,交通裁決"沒有訴願"

【用戶】小銀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D選項要看的法條是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3項、237-9條第1與第3項、273條第1項第2款。交通裁決事件準用簡易訴訟程序。對簡易訴訟的第二審裁判不能上訴,也不能抗告。但可以提再審,而交通裁決的再審準用第五編的規定。如果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可以再審之訴對確定終局裁判聲明不服。

【用戶】Hsueh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B選項為行政訴訟法第237之3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