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下列何者不屬於得不為遷出登記之情形?
(A)設籍臺南市安平區之甲離家前往臺北市文山區就讀大學
(B)設籍臺北市大安區之乙大學畢業後至金門服役
(C)設籍臺中市大里區之丙入住南投之安養院
(D)設籍桃園市中壢區之丁經考試錄取分發至綠島擔任公務員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Shu】評論

第 16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愛睡的綿羊】評論

第 16 條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