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玉琴】評論
債權就是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債之給付。一般債權之相對性就是債權僅存於債權人及債務人之間。ex:甲向乙用10萬買了A車,甲對乙有負10萬元價金義務,而乙對甲有負交付A車之義務,甲不能向其他乙以外之任何人請求交付A車,乙亦不能向甲以外之任何人請求給付價金10萬元http://www.mysuper.com.tw/read.php?tid=11554
【mud】評論
(A)物權之排他效力:同一標的物上,不能有多數性質上相衝突之物權同時存在因此先存在之物權具有排除互不相容物權再行成立之效力(B)物權之優先效力:物權因具絕對性而衍生出排他之優先效力物權對債權之優先效力:物權無論成立於債權之前或之後,均有優先於債權之效力(C)債之關係相對性:債的關係所主張的債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外,否則僅得對債之關係的相對人主張,而不得對第三人主張(D)物權之追及效力:物權成立後其標的物不論輾轉入於何人之手,物權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之效力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債之相對效力:債權僅係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所發生之法律關係,債權人與債務人彼此互相對抗,具有不涉及第三人之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