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i Shih】評論
第21條第1 項規定:「少年不得充當第十九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其他足以危害影響身心發展之行為。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少年為前項行為。」第26條第1 項規定:「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出入酒家、酒吧、酒館 (店) 、舞廳 (場) 、特種咖啡茶室及其他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不加制止者,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紫捷】評論
到底這題在出什麼我還是看不太懂0.0
【教檢加油】評論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行為,不加制止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Stan Chou】評論
少年福利法已與兒童福利法合併為新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故該題目法條已不合時宜,建議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