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Houng】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4條(撤銷訴訟之要件)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lephant】評論
須訴願先行程序撤銷.課予訴訟
【@@】評論
撤銷訴訟(第4條)課與義務(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