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z0430】評論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2 條及第 4 條規定,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包 括:(1)總統、副總統(2)五院院長、副院長 (3)政務人員(4)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 顧問及戰略顧問(依據 99 年 9 月 1 日修正之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15 條規定,已 將「資政、國策顧問」定為無給職)(5)職務 列簡任第 12 職等或相當簡任第 12 職等以上之 各級政.....看完整詳解
【Jseng Yu Chen】評論
補充何為陽光四法:體制為監察院(1)公務人員政治獻金法(2)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3)利益迴避衝突法(4)遊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