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文昱】評論
兄弟死掉後 可以跟他的老婆結婚 嫂嫂 弟媳 考很多次
【Daisy】評論
1.第983第2項規定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上榜了!謝謝阿和摩友們!】評論
第983條(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A)舅父死亡後,外甥與舅母結婚、(B)表兄與六親等之表妹結婚)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 (C)弟死亡後,其兄長與弟媳結婚)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D)父娶繼母後,兩人離婚,子與繼母結婚)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109移特拚上榜】評論
我想請問民法983, 其中旁系姻親在5等親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不得結婚。但既然有姻親關係,不就代表有老婆了嗎?不是本來就不能結婚嗎【不論旁系血親幾等,輩分是否相當】?那為何還要有這個規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