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王郁翔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依據特殊教育法(民98)第5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用戶】Li Xi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第 1 條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3 條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聘(派)兼之。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依其專業領域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機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