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n Huang】評論
預§62、§73、§60、§50
【mayflower】評論
預算法第62條: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預算法第73條:會計年度結束後,國庫賸餘應即轉入下年度。 預算法第60條:依法得出售之國有財產及股票,市價高於預算者,應依市價出售。 預算法第50條:基金預算之審議,在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在其他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