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台灣電力公司辦理採購,發現廠商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擬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台灣電力公司為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B)台灣電力公司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通知刊登之事由
(C)台灣電力公司審酌是否情節重大,應考量其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 償措施等情形
(D)廠商如不服台灣電力公司之通知,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 第 101 條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B)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C)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D)第 102 條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