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gkeshih】評論
地方制度法26II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A)地方制度法26IV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B);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地方制度法29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C)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地方制度法30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D)
【岩田光夫】評論
(B)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