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汶】評論
休降記
【frank010039】評論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政務人員適用: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罰款、申誡。
【Mr.可樂】評論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經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起施行)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口訣:發生車禍減免休假金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發 一、罰款。 生 二、申誡。車 三、撤職。禍 四、記過。 政務官不適合減 五、減俸。免 六、免除職務。休 七、休職。 政務官不適合假 八、降級。 政務官不適合金 九、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前項第九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得與第五款、第九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罰款、減俸、剝奪減少退休金,跟錢有關)第一項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懲處-可功過相抵懲戒-不可功過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