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淵】評論
第 185 條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龜龜】評論
公司法第 185 條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一項行為之要領,應記載於第一百七十二條所定之通知及公告。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
【天羽】評論
公司重大的決策, 需要經過股東會的特別決議. 所謂特別決議, 就是需要2/3 以上的股東出席, 出席1/2以上同意 . 至於一般事項,如年度會計等,只需要一般決議, 也就是1/2出席, 1/2同意...
【derek801204】評論
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份之營業或財產,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