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001.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罰鍰應如何完納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警察機關得依違反者之經濟狀況,考量讓其分期繳納,最多可分為五期
(B)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逕行易以拘留
(C)罰鍰易以拘留為被處罰人的權力
(D)易以拘留案件,被處罰人於拘留中欲完納罰鍰者,仍應予允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28087
統計:A(13),B(27),C(31),D(342),E(0)
用户評論
【用戶】Peter Tsa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聲請易以拘留案件,被處罰人欲完納罰鍰者,應予准許。前項情形尚未裁定者,警察機關應即向簡易庭撤回易以拘留之聲請。
【用戶】一定成功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20條(罰鍰完納期限及易科)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第21條(罰鍰易科之計算) 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以拘留期內繳納罰鍰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定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拘留之期間。
【用戶】若若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分期繳納罰鍰,以15日為一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2~6期(三個月)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