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 Tien】評論
第二百零一條(董事補選)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Mandy Shen】評論
要拿到這2分.....除了要背到這一條(公司法201),還得沒被騙到"30日"的那關卡.....不好賺啊=.=
【余若涵】評論
缺額題的比較:公司法201~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地制法81~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照著做,成功擠進國考窄門】評論
我是用推理的,缺1/2有點太誇張,缺1/4又有點小題大作,那就1/3吧結果就對了 XD